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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共同犯罪如何區分主從犯

職務侵佔共同犯罪區分主從犯要應綜合考慮各行為人在具體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實際參與度等多方面綜合認定:
首先,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
其次,考察各實行犯在案件中的具體分工、地位、作用。
《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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