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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犯和從犯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從對案件的參與度、犯罪的強度、犯罪的頻率、對結果的影響來劃分主犯和從犯。主犯在尋釁滋事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對主犯,按照其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處罰。從犯在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的劃分細則是:

尋釁滋事罪主犯和從犯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1、從對案件的參與程度認定。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對案件的策劃比重。被動接受任務的認定為從犯。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6、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一般來説,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

尋釁滋事罪通常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區分主犯和從犯,主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從犯是協助主犯實施犯罪行為,主要的策劃人是主犯,給案件實施提供幫助的通常是從犯。主犯還是從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