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過失犯罪區分主從犯嗎?
一、過失犯罪區分主從犯嗎?
在過失共同犯罪中應當區分主犯、從犯。一般來説在實施過失行為時處於領導支配地位,或者個人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應當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為過失主犯。居於被領導被支配地位,或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較小作用的,應當承擔較輕的刑事責任。各行為人地位相當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區分主犯、從犯才能做到量刑中的客觀公正,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則。因此,過失共同犯罪中區分主犯、從犯是完全有必要的。
在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主、從犯之分,但是並不是每個共同犯罪案件都是必須區分主、從犯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參加人的作用基本相當的,也可以不分主、從犯。對於從犯,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如果有前科的,在量刑時也應該適當從重。具體的刑罰要由法院綜合考慮各個量刑情節後來確定的。
二、過失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1、在認識因素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發生雖然應當預見但實際上並未預見到,或只是預見到在他看來並非現實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表現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對的心理狀態,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的主觀錯誤心理支配下的過失行為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3、在主觀惡性上,過失犯罪遠小於故意犯罪。
三、過失犯罪分為哪些類型?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綜上所述,過失犯罪中有多人蔘與的,屬於過失共同犯罪,這樣也能區分主犯從犯。在過失犯罪中,發揮的作用小,屬於被領導及被支配地位的,可以認定為從犯。對於從犯,又是過失犯罪的,應當是從輕或者免於處罰。由相關部門給予治安或者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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