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及責任有什麼
1、安全運輸義務。
承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果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運人的通知義務。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負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當然,承運人只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收貨人的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的情況下,方負有通知義務,如果因為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如託運人在運單上填寫的收貨人名稱、地址不準確,或者收貨人更換了填寫地址或聯繫方式而未告知承運人的,承運人免除上述通知義務。
二、貨運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2、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3、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4、貨物的重量;
5、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6、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7、收貨地點;
8、違約責任;
9、費用的承擔;
10、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三、貨運合同中收貨人有哪些義務?
1、及時提貨的義務。
收貨人雖然沒有直接參與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但受承運人、託運方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約束,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包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收貨人不及時提貨的,承運人有提存貨物的權利。
2、支付託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般情況下,運費由託運人在發站向承運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約定由收貨人在到站支付或者託運人未支付的,收貨人應支付。在運輸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應由收貨人支付的,收貨人也必須支付。
3、收貨人有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
貨物運交收貨人後,收貨人負有對貨物及時進行驗收的義務。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在簽訂貨運合同時,貨運合同當中應該約定清楚承運人和收貨人的責任及義務,如果違反相關約定,應該按照具體的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採取補助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合法有效的貨運合同對承運人和收貨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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