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有哪些責任
一.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有哪些責任?
1.貨物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的責任
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但如果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但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對由於為履行運輸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狀況的車輛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引起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2.特殊風險的責任
若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1)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2)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3)由託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託運人(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4)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5)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等易造成全部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6)承運活動物。託運人(發貨人)因上述特殊風險損壞的貨物,導致他人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以及由此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3.未收取“現款交貨”費用的責任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託運人(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
4.延遲交付貨物
如果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5.推定滅失
在議定期限屆滿後30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60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為貨物已經滅失。有權提出索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1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此種要求應予書面確認。上述有權提賠人在接到通知書後30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去其中包括的費用)後,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妨礙要求延遲交貨的賠償和應得的附加費及優惠利息等。
綜上所述:當委託人將貨物交付給了承運人,承運人實際上就已經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承運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的要求妥善保管貨物並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如果期間貨物出現了毀損、滅失,則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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