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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中承運人有什麼責任

一、貨運合同中承運人有什麼責任

貨運合同中承運人有什麼責任

(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

(2)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

(3)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紮牢固,苫蓋嚴密。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

因此,由於機器放置的原因而產生的貨物毀損責任在於承運人(駕駛員)。

只有在裝運活動物,需要澆水運輸的鮮活植物,生火加温運輸的貨物,掛運的機車和軌道起重機,液化氣體罐車、整車運輸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規定應派押運人的貨物,如起爆器材炸藥、氣體放射性貨物、四級放射性貨物和帶有輻射源的儀器、儀表、器械需要派押運人。

押運人的職責在於:對押運的貨物應負責採取保證貨物安全的措施,如發現所押運的貨物有腐爛、變質肩傷、損傷等現象,應立即向承運人提出聲明,由承運人協助妥當處理。

二、怎麼確定承運人賠償範圍

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並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託運人的過錯;有押運人且不屬承運人責任的;其他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貨物的損壞按受損貨物所減低價值或修理費賠償。

賠償的價格由交通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價格計算。

造成車輛、設備損壞或第三者物質損失,按損壞或損失部分的價值賠償。

承、託雙方彼此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的次日起算,不超過一百八十日。賠償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內處理。

承、託雙方在履行公路貨運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實踐中,承運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很顯然是與託運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瞭解清楚貨運合同中承運人有什麼責任,不管是對承運人自己來講,還是對託運人來講這都是很有好處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