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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借貸合同糾紛的效力?

如何認定借貸合同糾紛的效力?

一、如何認定借貸合同糾紛的效力?

借款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民法典》有效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進行確定,借款合同糾紛是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內容或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約定而產生的爭議或者是糾紛。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序是什麼?

(一)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序首先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提交訴訟狀;其次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最後就是人民法院通知雙方人進行開庭的時間。

借貸合同並不是自簽訂之日起就當然的生效,還可能出現合同無效或者是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合同無效一般就是三種情況,分別是合同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合同違背公序良俗以及合同是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