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企業借款合同效力
一、如何認定企業借款合同效力
根據企業借款對象的不同,企業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體的分析,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違反《貸款通則》規定而無效,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違反《合同法》的效力規定。
(一)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向具有貸款主體資格的的金融機構的合法借貸行為有效。這種情況是指正常的工商業企業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而向銀行貸款的行為,銀行本身是從事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當然應當受到保護。
2、企業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無效。銀行的內部機構和一些行政事務機構只有吸收儲蓄的只能,不能進行對外借貸。
(二)企業向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儘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議,但是學理解釋畢竟還是屬於無權解釋,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中應當以相關機關的規定為準。
2、企業向個人借款行為。為了實現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業的工商借貸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提供,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在《合同法》出台前受到承認,但是企業向個人的借貸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企業借款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係到借貸關係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簽訂此類借款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本金返還,利息國家沒收收繳;企業和個人、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若是您不慎陷入了企業之間借貸糾紛的漩渦,建議您請專業的律師幫您處理案件,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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