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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如何

眾所周知,私人之間是可以進行借貸的,私人與企業之間也是可以進行借貸的,那麼企業之間是否可以借貸呢?如果已經發生了借貸行為,那麼簽訂的借貸合同效力又是怎樣的呢?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本站將做詳細分析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如何

企業之間的借貸被認定無效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特殊要求。

在過去,我國對金融實行嚴格管制,對於民間資本的適當控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不能衝擊國家金融市場,因此,過去的處理方式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素的。但現在,隨着我國市場化經濟的推行,銀行被推向市場,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國家不應強加行政管理和干涉。根據市場化經濟的發展要求,利率市場將逐步放寬,限制必然減少,因此,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認定為有效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私法行為是有效的。

企業與自然人均屬於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企業之間的借貸作為一種私法行為,法律沒有禁止,就應當認定是合法的。

我國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納入金融管制,由作為政府部門執行金融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規定,並以規章的形式予以取締,與法律精神不符。

認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具備上列任何情況之一。

原先認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的主要依據就是1996年由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融資業務”。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即使是變相借貸融資也是不允許的。

從立法角度看,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並不屬於合同法所説的“行政法規”,僅僅屬於“規章”而已。合同作為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意思表示,違反有關的規章制度,並不造成合同必然無效,這也是保障社會基本經濟秩序穩定的基本法律原則的體現。

企業之間的接待行為有利於經濟發展。

雖然有上述規定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予以禁止和取締,但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卻在屢禁不止的呈現發展趨勢,而且,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經濟金融形勢的膨脹,企業之間的借貸出現了許多的新形式,或者説是“變相”的借貸。如私募基金等。

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部門也對此予以了充分的注意,在新的《貸款通則》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了“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類似條款,反映了有關管理部門在這一行為性質上的認識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企業之間的借貸管制應當取消。

首先,企業之間的接待已經普遍存在;其次,目前沒有法律規定明確禁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已經承認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有效的,並有利率最高不得超過4倍同期利率的規定,而繼續禁止企業之間的借貸,顯然是不公平的。企業作為與自然人平等的民事主體,其民事行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企業借貸與個人借貸、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接待並無本質上的區別。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法理方面講,還是從有利於發展經濟的角度講,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為宜。

綜上可知,如今已經不能再説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是無效的了。隨着時代的發展,我國對企業間的借貸也作出了調整。只要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是者自願簽署的,那麼我們就認定該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您還有不瞭解的地方,歡迎來電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