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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工程居間合同糾紛的效力如何認定?

一、個人工程居間合同糾紛的效力如何認定?

個人工程居間合同糾紛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工程項目中籤訂的居間合同,如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居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即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

關於居間報酬標準,我國法律沒有相應規定,因此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行約定。司法實踐中,如果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雙方的約定明顯過高,不合情理,可對之酌情予以調整。如本文案例三中雙方約定的居間費高達工程總價的2%,法院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二、居間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居間合同糾紛,是指居間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居間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居間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

居間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居間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居間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4、訴訟

居間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居間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居間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建築合同、工程合同等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要及時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