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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認定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呢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也是有訴訟時效的,那麼要如何認定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要如何認定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呢

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兩種訴訟時效制度,即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制度。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2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

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2年的一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是,並非民間借款案件就不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

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長期訴訟時效,而非2年的時效,否則將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款合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則喪失勝訴權。

民間借款合同時效分無還款期限合借款同和有還款期限借款合同兩種情形。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2年內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無償還期限的民間借款,通常以貸款人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原債務成為自然債務,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綜上,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2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