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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從輕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受賄罪從輕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受賄罪從輕判決的情形有哪些

受賄罪從輕判決的情形有:行為人已經年滿七十五週歲,行為人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等。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受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客觀要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受賄罪就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而索取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所存在數額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犯罪者的年齡已達到七十五週歲,再者就是有立功的情節,認錯的態度比較良好,那麼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當事人的刑期。

標籤:判決 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