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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上能夠從輕處罰的情形有這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任一種或多種情況時,都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標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