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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受賄罪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在對犯罪行為進行量刑處罰的時候,往往會根據其具體的犯罪情節進行,同時如果存在一些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那麼也是會影響最後的判刑的。那麼受賄罪減輕處罰的情節具體有哪些呢?本站為您介紹。

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犯;⑵防衞過當;⑶避險過當;⑷中止犯;⑸從犯;⑹脅從犯;⑺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⑷預備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後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為是“案件的特殊情況”:⑴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⑵犯罪既遂後,案發前,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⑶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於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⑷犯罪後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禦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⑸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羣眾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在對受賄罪減輕處罰的時候,分為了三種不同的情況,即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以及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當然這其中,有的是應當減輕處罰,而有的則是可以減輕處罰。更多受賄罪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標籤:處罰 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