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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拆遷糾紛裁決怎麼辦徵收?

不服拆遷糾紛裁決怎麼辦徵收?

一、不服拆遷糾紛裁決怎麼辦徵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協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跟誰簽訂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

1、由於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範圍較複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房屋徵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3、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三、發生拆遷糾紛如何協商

發生拆遷糾紛後若是採取協商的方式處理糾紛,那麼在協商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分清責任是非、堅持原則等。

1、分清責任是非。

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2、態度端正,堅持原則。

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3、及時解決。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綜上所述,我們對於不服拆遷糾紛裁決怎麼辦徵收有了更好的瞭解,只要對裁決不服的,那麼就可以收集證據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樣勝訴的概率才會特別的大。對於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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