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拆遷的糾紛怎麼辦?
一、不服拆遷的糾紛怎麼辦
對拆遷補償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跟誰簽訂
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
1、由於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範圍較複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房屋徵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3、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拆遷的主體是屬於房屋的徵收部門,如果對拆遷有任何不服的,那麼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本人對複議的結果有任何不滿意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這樣才會有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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