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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房屋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麼辦

不服房屋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麼辦

一、不服房屋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麼辦?

不服房屋拆遷糾紛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房屋拆遷糾紛提起上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單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相關證據。

三、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滿足哪些條件可以裁定強拆?

1、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四、房屋拆遷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徵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徵地範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户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户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瞭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願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准並領到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籤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被拆遷户對房屋拆遷決定或房屋拆遷補償方案有爭議的,可以向徵地主管單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房屋拆遷決定不合理,法院不會撤銷房屋拆遷決定。房屋拆遷前期的準備工作非常多,各地方政府部門不會隨便作出房屋拆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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