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分配有糾紛怎麼辦徵收?
一、拆遷分配有糾紛怎麼辦徵收?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一)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二)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拆遷財產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拆遷財產分配的依據是:房屋拆遷應對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對實際居住、切實需要安置的人給予補償,對提交困難證明的人發放拆遷特困補助,對患有大病的人發放拆遷大病補貼,對實際需要搬家的人發放拆遷搬家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的符合條件有哪些?
1、户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户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並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
具有住處的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無住處的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拆遷時會遇到不少問題,其中補償糾紛就是常見的一種,處理這種糾紛的方式有多種,但如果處理不當,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給雙方當事人造成不好的後果,在分配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避免糾紛的發生。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時,應該通過正規的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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