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條依據是什麼?
被告不適格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裁定駁回起訴是因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法律後果是以裁定駁回起訴的形式宣佈原告沒有訴權,其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首先是承認原告有訴權,其訴是合法的,但根據證據的情況或法律規定,法院認為不應當支持原告的訴請。
2、《民事訴訟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要求有適格或正確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確、具體。也就是説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
起訴條件中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僅僅要求被告明確、確定,雖然被告不適格是程序上的問題,但只有經過案件受理並實體審查後,才能發現被告是否正確,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法《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1款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可參照該條的規定修改民事訴訟法,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法院可以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隨着我國的社會水平的不斷髮展,民事糾紛的案件也是在不斷的增長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一遇到問題就起訴,此時也是需要注意符合起訴的條件的,如果是當事人的起訴是不符合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此時也是為了保護司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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