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告不適格法條的規定有什麼?
一、行政被告不適格法條的規定有什麼?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眾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二、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轉移怎麼辦?
有被告資格的主體被撤銷,其被告資格轉移給其他行政機關。這裏需要把握的問題是:
1、被告資格轉移的條件。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被撤銷,在法律上該主體已經被消滅。
2、行政機關被撤消後,其職權繼續由其他主體行使的,如職權歸入新組建的行政機關,分別由兩個機關行使或者被收歸人民政府。被告是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
3、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其行政職權隨政府職能轉變而不復存在,下放到企業或社會組織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三、行政裁決的類型有什麼?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行政被告不適格是指被告的主體不適格,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行政裁決的主要類型包括侵權糾紛裁決,權屬裁決,損害賠償裁決。侵權糾紛裁決主要針對的是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裁決,下發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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