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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適格的依據

法律2.8W
主體不適格的依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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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原告主體不適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把“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起訴要件之首位,足見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為適格的原告,則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必須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之一。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適格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權利義務。其次,司法實踐中,對不適格的被告可以追加、變更,原告不同意變更的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不適格的原告則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