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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第二次筆錄是立案了嗎

一、已經第二次筆錄是立案了嗎

已經第二次筆錄是立案了嗎

不一定。對於刑事案件來説,是否立案的標準並不是錄口供的次數,而是所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相應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公安機關則應當立案。而立案是要有立案決定書和立案通知書的,立案是有書面回執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二、刑事案件立案規定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1).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予以立案;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不予立案;

3).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於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後,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刑事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一個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要經過的一個法定的階段,也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種職權,報案只是屬於立案前的一個程序,並不代表正式立案,正式立案一定是滿足了立案的條件才會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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