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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第一次訊問筆錄可以複印嗎?

審查起訴第一次訊問筆錄可以複印嗎?

一、審查起訴第一次訊問筆錄可以複印嗎?

審查起訴第一次訊問筆錄可以複印,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是可以查閲、複製案卷材料的,是可以複印訊問筆錄的。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閲讀或複印涉案的鑑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會見筆錄的作用是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會見筆錄的作用是:為了具體的審查起訴階段使案件進入檢察院,這階段檢察院開始介入瞭解調查案情,也會對犯罪嫌疑人人進行訊問,還會訊問證人、被害人等。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不足,一般會退回補充偵查。如果證據充足,事實清楚,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會先將案卷和起訴狀移送至法院。

三、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是比較大的,對於那些檢察院等司法機關想要審理案件,無疑都需要通過訊問的方式獲得筆錄,根據規定,筆錄只有在審查起訴期間,接受他人委託的律師,才可以向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複印訊問筆錄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