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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訴訟標的必須要存在嗎?

一、排除妨害訴訟標的必須要存在嗎?

排除妨害訴訟標的必須要存在嗎?

是必須要存在的;訴訟標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須具備的。訴訟標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

具體來説,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都圍繞着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後,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複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後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且滿足重複訴訟的其他法定構成要求,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相關條款?

排除妨害糾紛,是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佔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三、訴訟標的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2] 。)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

綜合上面所説的,排除妨害如果產生了糾紛的話,那麼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而對於在進行提起的時候就必須要有整個案件的過程,以及還有訴訟標的,這樣才能組成一起訴訟案件,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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