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一、法院刑事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判決書下達後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麼判決書才會生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只有生效的判決才會得到執行,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到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與一般訴訟執行程序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1)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包括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如監獄等。
(2)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文件都不能成為執行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①已過法定訴訟期限,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和裁定;②終審的判決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這一規定並不是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執行,而是為了防止繼續錯押被告人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屬於強制措施的變更和撤銷。
(3)執行的內容主要有兩部分:其一,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而進行的活動;其二,是處理執行過程中的刑罰變更等問題所進行的活動。
(4)執行的原則具有強制性和及時性。即刑事判決和裁定一經發生法律效力,便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強制約束力,必須無條件地立即交付執行,不能有任何拖延。對不執行和阻礙執行的人,必須採取強制手段。任何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屬違法,都應受法律制裁。
如果被告人認為法院所下達的判決書不正確或者是有失誤的地方,可以在十天之內提出相關的上訴,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重新進行審判,如果在十天之內沒有提起上訴的話,那麼法院將不會再受理當事人所重新提出來的相關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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