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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執行時效是多久?

一、法院判決書執行時效是多久?

法院判決書執行時效是多久?

法院判決書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執行結束的期限,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法人的應當在6個月之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的,再次申請執行與前一次申請執行的間隔不能超過6個月。

2、雙方當事人都是公民的應當在一年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的,再次申請執行與前一次申請執行的間隔不能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治安傳喚時間需要多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總而言之,治安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在處理治安案件時,傳喚嫌疑人後,只有8個小時的時間查詢證據,如果情況複雜,可以適當的延長時間,但不能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