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法院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多久?
1、法院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間是2年,具體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要交納申請執行費嗎
不一定。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不需要交納申請執行費。因為當事人起訴時已向人民法院交納了案件受理費。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的一個程序。但有關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行政決定書,應當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申請執行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法院審結案件之後,案件的當事人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書之中規定的義務的,由於有些公民會拒絕履行義務,故此《民事訴訟法》也明確了,對於超期不履行的情形,勝訴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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