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撤銷嗎?
一、被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撤銷嗎?
撤回執行申請是權利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即使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撤回執行申請的和解協議,若申請執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請,被執行人也不可以根據此協議向法院提出撤回執行申請,至多是認定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
撤回執行申請的範圍僅限未執行部分。對於已全案執行到位的案件,因權利已經全部實現,執行案件應作結案處理,申請人不得也不能申請撤回。案件已部分執行的,因為已執行到位的部分系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退還,但不能撤回已通過國家公權實現的利益。
撤回執行申請是程序性事項,不涉及實體權利處分。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的權利屬於對程序性權利的處分,在未明確表示對執行依據所享有的權利予以放棄的情況下,這種處分不及於實體權利,撤回執行申請只是説明權利人暫不需要國家公權來實現其權利的狀況,而被執行人所承擔的義務在其未完全履行完畢前仍受到法律的約束。而權利人在撤回執行申請後,再次申請執行符合規定,就必須引起執行程序的再次啟動。
二、執行申請撤銷的法律後果
1、執行申請撤銷提出後應當經過人民法院司法審查。執行申請的撤銷雖應遵從當事人民事權利處分原則,同時也應當遵從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申請。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審查,除對申請進行形式上即真實性審查外,還應審查其合法性,即是否違背自願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如該申請屬被他人脅迫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或故意規避法律等情形,則人民法院審查後應裁定不予准許。
2、申請人撤銷申請經審查認可後,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並送達雙方當事人。由於終結執行,在執行程序中已適用的強制執行措施應當解除或停止執行,如解除對房產的查封、銀行賬户的凍結。但對已執行完畢、到位的部分,人民法院並無執行迴轉的義務和職責。
因為申請撤銷的效力不應及於當事人提出執行申請之日,而只能從申請人撤銷申請並獲裁定時起。不能因申請人撤銷申請而免除或減輕對其的處罰,司法實踐中可根據行為人的認錯態度等情況酌情處理。
3、申請人撤銷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權利人仍有權申請執行。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與其他因申請人、被執行人客觀方面如死亡、撤銷、無履行能力等原因引起的終結,如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再次提出執行申請,從法理上並無禁止的依據,不能參照其他終結執行的情形斷然作出此種情形法院不予受理的結論。
就一般民事訴訟而言,撤訴後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尚應依法受理,對同一法律文書撤銷申請後在申請執行期限內也應能再次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並未明確提出可以撤銷執行申請,但也未有禁止性規定,執行權相對於審判權而言,往往是以法院為主體,從申請人民事權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應准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無論是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還是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權,均屬於申請人的私權,法院不應過多進行干涉,也無須強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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