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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懷孕時可以要求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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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懷孕時可以要求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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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在電視劇中看到,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去離婚了,但是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發現女方懷孕了,然後婚就離不成了。拋開電視劇情,根據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時可以要求離婚嗎?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女方在懷孕時可以要求離婚嗎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此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懷孕或分娩後一年的婦女進行的一種特殊保護。

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

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離婚的目的。

二、女方懷孕男方能要求離婚嗎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三、申請離婚要準備哪些材料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户口證明;

2、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户籍證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並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6、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女方懷孕的時候,生理、心理都處於一個特殊時期,如果男方在這個時期要求離婚是對女方的巨大傷害,也對未出生的胎兒不公平。但是生活中也存在一些情況不受此限制。而女方在懷孕時,男方雖然原則上不能提離婚,但女方確實可以提離婚的。

標籤:女方 離婚 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