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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執行申請後是否可以重新申請執行

可以。
如果申請人在撤銷執行申請時沒有明確放棄實體權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法院應當立案執行。申請執行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這種程序性權利可以賦予其較大的自由支配權,即可以允許申請人申請執行,也應允許其撤回申請。撤銷執行申請是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自願處分自己民事訴訟權利引起案件終止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實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法院公權力不宜過多幹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五十七條

撤回執行申請後是否可以重新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