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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撤回可不可以再申請

申請強制執行撤回後可以再申請,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強制執行撤回可不可以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