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可以嗎?
一、申請人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可以嗎?
申請人與申請執行人和解是可以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
1.事實與理由部分。簡要地敍述原案情和處理結果,並説明現在的執行狀況;同時要闡明強制執行的必要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2.請求目的。在敍述事實,論證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明確的請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規定的幾種執行措施,提出具體請求,以供人民法院考慮。
3.當事人欄,註明自然情況。自然人要列出姓名、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準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儘量詳細,具體到門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4.申請書尾部,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字,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日期填寫要準確。
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請求事項,來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也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有關法律義務,對於申請執行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執行事項本身而定的,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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