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工傷康復費賠償標準

工傷康復費賠償標準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通事故康復費賠償標準

  一、什麼是交通事故處理康復費?  【交通事故處理康復費】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傷的復健(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費用。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後遺症、併發症,受害人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內,向肇事人另行起訴。  受害人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雖然已經出院,但是仍需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的,對方仍應承擔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後遺症、併發症,受害人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內,向肇事人另行起訴。  二、交通事故康復費的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的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像醫療費、誤工費等用專條規定具體標準,因此,審判實踐中要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為依據確定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  重點是把握在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階段,哪些康復費用是實際發生的,並且是必要的。  只有既是實際發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復費用,賠償義務人才應該負責賠償。凡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或者雖然實際發生,但不是必要的,賠償權利人都無權要求賠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的規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僅指為使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復而進行的訓練,包括物理療法、語言治療以及作業療法中的“功能訓練”(認知功能訓練,手足功能訓練)所支付的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