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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範圍嗎?

一、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範圍嗎?

可以通過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範圍嗎?

1、依照《民法通則》確定監護人時,應依據監護人的監護順序、監護能力、對被監護人有利等因素認定。往往是不能協議確定的。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應是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相互有爭議時(即都想做監護人、或者都不想做監護人)、又能對誰做監護人相互協商一致時,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

3、“若《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可以取得監護權的人都有監護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允許。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條:“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定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1款、第2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擔任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上述自然人和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的順序,應當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撫養和組織等關係的遠近來確定。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並且是首位的監護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第三,在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設定。《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

的(一)、(二〕、(三)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由此可知,有資格作為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僅限於未成年人的近親屬。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權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機關有三種: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所在單位;

二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三是人民法院。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一點是不會進行變更的。除非父母沒有能力或者是身亡才能變更監護人。一般監護人可以除父母之外,由外祖父,外祖母,祖父祖母擔任。如果監護人有爭議的話,可以由父母所在的單位或者是居民居委會以及人民法院來指定。

標籤:監護人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