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不停止執行是合規的嗎?
一、執行異議不停止執行是合規的嗎?
執行異議是民法中一種執行的法律救濟措施,案外人對法院執行有異議的,案外人可以向執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有一定的時間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説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
三、執行異議處理結果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執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真審查後,一般將作出這樣三種處理:
第一,予以駁回
執行異議沒有理由、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駁回,繼續執行。案外人雖然提出了執行異議,但卻沒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證據,執行人員在進行必要的調查以後也沒有收集到能證明執行異議成立的證據,即應認為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駁回的形式一般視情況而定。以口頭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人員可以用口頭形式予以駁回;以書面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即應發出書面通知予以駁回。
第二,中止執行
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符合條件的,執行人員應報請院長批准後中止執行。但中止執行僅限於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範圍,對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則不應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程序的,由合議庭審查或者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認為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果執行根據是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可以通知有關製作單位審查處理。
第三,進行再審
對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案外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若審理後認為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重新恢復執行,用書面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反之,則變更裁判。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之訴期間不中止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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