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先予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先予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先予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當事人未申請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採取先予執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申請後應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有必要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其提供,不提供擔保的則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對先予執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及時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裁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後,經過審判程序,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應當返還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申請先予執行該怎麼擔保?
1.保證人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證明被申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擔保申請人在敗訴時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而造成的損失。保證人必須: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擔保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擔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可靠具有代償能力;
出具書面擔保書,説明擔保範圍。如系多人擔保,還應註明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
2.實物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此部分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佔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
3.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款單、匯票、支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提供給被申請人作為抵押,以證明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並保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對抵押的現金,有價證券等,被申請人不得私自挪用。
綜上所述,所謂先予執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執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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