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後,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種類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以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須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對的制度,其成立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除符合《民訴法》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是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的主文內容無關;三是自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二、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嗎
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在提出執行異議以後,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提出異議的證據和資料。如果已經下達了執行終結裁定書,想要進行再審需要有足以推翻原由裁決的證據,或者是符合原判決缺乏證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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