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人與受害人均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一、被處罰人人與受害人均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被處罰人人與受害人均申請行政複議是可以的;
受害人或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決定書的60日內申請複議,或者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行政複議是針以於當事人對行政的決定不服才會實施的行為,一般受害人或者是被處罰人的都可以提出來,但需要在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的六十日進行提起,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權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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