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階段的注意事項的內容包括什麼
(一)、受理案件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為依據,即必須有一定的材料來源。
1、受理刑案的材料來源
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舉報;
被害人的報案或控告;
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自首
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等。
2、受案的一般程序
(1)、認真對待、全面接受。
(2)、對報案人員説明法律責任,防止誣告、錯告
(3)、詢問案件有關情況。
(4)、接受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等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並加以保全或做出其他應急性的處理。
(5)、製作筆錄或錄音。
(6)、填寫《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二)、初 查
簡單地説就是偵查機關對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審查。目的: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以及是否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
1、初查的內容
從實體上審查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從法律上判斷,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從程序上判斷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
2、 初查後對案件的處理
(1)認為有犯罪事實,應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屬於受案機關的管轄範圍的,予以立案,製作呈請立案報告書。
(2)認為有犯罪事實並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受案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9條規定,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需要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首選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3)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受案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1條規定,對於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要製作指定管轄決定書。
(三)、立 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判明有無犯罪事實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並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一章中規定了 "立案"程序。
(四)、偵 查
(1)、選擇偵查途徑
(2)、摸排偵查線索
(3)、確定犯罪嫌疑人
(4)、突破偵查僵局的方法
(5)、突破嫌疑對象,查獲犯罪證據
(6)、審查判斷證據
(五)、破 案
破案是指所偵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及其犯罪嫌疑人已經查證確實,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逮捕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將犯罪嫌疑人拘捕歸案的活動。可以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條件下,進一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實。
(六)、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和監獄等有權偵查的機關,對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偵查,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偵查案件一般是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才可以進行,立案時必須按照程序進行處理法律規定的。有必要更好地尋找相關證據,以便抓獲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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