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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後多久執行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院核准,原審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執行死刑一般為中院實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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