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般什麼是格式條款?
一、現在一般什麼是格式條款?
根據我國中針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格式條款是標準條款,合同一方為了重複使用,事先擬定的合同。同時在未對方協商具體條款,比如保險合同、駕校學車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稱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能夠有效提高簽訂合同的效率,促進交易。
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二、格式條款的特點有哪些?
1、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的,擬定合同條款時未與對方協商。這是格式條款最主要的特徵――單方制定及不可協商性,是指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志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並不參與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商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説,合同不是在雙方當事人反覆協商的基礎上形成的,在簽訂合同時不允許對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討價還價,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買飛機票、保險等合同關係,這類合同關係的特點是合同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且對方對此沒有進行協商的餘地。如買飛機票時,航空運輸合同的內容不是雙方討價還價決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預先制定的,印在飛機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條款內容也是保險公司預先制定的。在這類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另一方當事人只有就合同條款全部接受時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飛機或買保險。而且,當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條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條款時,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中規定的“未與對方協商”是指沒有協商的餘地或者條款的制定人明確提出其製作的條款不能協商。其不包括下面兩種情況:一是某些有可能與對方協商確定但條款的制定人沒有與對方協商,且相對人也沒有要求就這些條款進行協商。二是當事人一方能夠與對方協商而不與對方協商或放棄協商的權利。
2、適用對象具有廣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複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於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其中,要約人是制定合同條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約人是欲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特定人。適用對象的廣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現代社會中,格式條款適用的範圍也日益廣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氣、供電、郵電、保險等行業中,均廣泛適用格式條款。適用對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同時,該條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時期所將要訂立的所有同類合同。
綜上所述,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交易而預先擬定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變更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需要符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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