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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是一樣的嗎?

一、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是一樣的嗎?

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是一樣的嗎?

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顯然是不一樣的,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羣眾利益。格式條款不一定是霸王條款,而霸王條款往往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合同形式,而霸王條款不合法。

二、《民法典》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對於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內容來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的條款在簽訂時都是需要由合同雙方來協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有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起訴到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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