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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與格式合同的區別在哪裏?

一、格式條款與格式合同的區別在哪裏?

格式條款與格式合同的區別在哪裏?

格式條款與格式合同的最大的區別就是一個無法單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而格式合同,是雙方協商確定,條款雙方是可以改的。我們到銀行籤、電信籤的,保險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們有時候説的格式條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顯對於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於非合同提供方的條款。

法律規定,如果雙方對這些的條款理解或適用出現分歧時,將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為單方面提供,一般合同書為雙方協議簽訂。

兩者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太大區別,但如果合同簽訂雙方針對合同內容發生歧義時,如果是按照格式條款簽訂的,向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解釋。而一般合同書則需要分析具體情況。

二、格式合同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複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三、格式合同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格式條款和格式合同都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對於格式條款都是由一方先提供好,另一方只需要簽字即可,而對於此條款是可以重複的進行使用,所以,涉及到不同的領域所在了在的合同條款是不一樣的。

標籤:合同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