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被起訴去不了怎麼辦?
一、異地被起訴去不了怎麼辦?
1、異地被起訴去不了可以委託他人處理訴訟事宜,當然此種方式適用與在案件開庭的時候並不是必須到庭的情形。
對於被告是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或者離婚案件的,就必須出庭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對於案件當事人被法院告知必須到庭的,若是不能在開庭之日到庭,那麼可以在收到傳票之後,將不能到庭的合法理由告知單位。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異地起訴怎麼辦理?
異地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前往辦理,也可以委託親戚朋友或者律師代為辦理。但要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及當事人簽名的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公民、單位若是收到了異地法院寄送的原告的訴狀副本,首先可以判斷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對於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對於法院有受理案件的資格,但是自己又不能在法院開庭日到庭的,可以選擇將訴訟事宜委託給律師等代理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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