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解釋是什麼意思
一、民事執行解釋是什麼意思
民事執行也稱民事強制執行或者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執行根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活動。
民事執行也不同於刑事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執行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行政機關下屬的勞動改造機關執行,刑事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等判決的執行,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刑事執行的執行根據只能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支付令等。
二、民事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
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須具有能通過積極作為完成的內容。
主要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法院受理審查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申請複議(對申請執行有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以上明確了民事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付諸實施的行為。也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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