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執行解釋,執行解釋的必要性?
一、什麼是執行解釋,執行解釋的必要性?
我國理論界和實踐界,存在一種根深蒂固的成見,即既然通過審判程序已經對爭議事項作出了清楚、確定的裁判,到執行階段則依葫蘆畫瓢即可,不需要進行執行解釋,更不必有任何裁判行為。這一觀點具有以偏概全的缺陷。誠然,部分執行名義的內容表述得非常清楚、確定,普通人理解時不會產生任何歧義,當事人之間對其也沒有理解和解釋上的爭議,執行法院只需嚴格按其規定執行即可,不需要作什麼解釋和判斷。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基於種種原因,由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判斷和解釋是必不可少的。
(一)對生效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需要通過執行解釋來判定。構成執行名義的要件之一是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具有給付內容。據此,只有由給付之訴形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才能作為執行名義;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由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形成的裁判文書,不具有給付內容,不具備執行名義的條件。債權人以某一生效法律文書作為執行名義申請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當審查該生效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具有給付內容並符合執行名義的其他構成要件的,立案予以執行,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定駁回申請或不予執行。這一審查和作出裁定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進行執行解釋的過程。
(二)對執行名義本身的非根本性缺陷,需要通過執行解釋來彌補。由於審判工作不夠細緻或其他原因,導致有些執行名義的內容本身具有不完善性。對內容不完善的執行名義,除不完善部分屬根本性缺陷並具有獨立之訴意義,必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完善或通過其他程序予以補救的之外,大部分具有非根本性缺陷的執行名義,通過執行解釋加以合理化彌補即可付諸執行。通過執行解釋對不完善的執行名義進行彌補,既可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又能節省司法資源,於公於私均為有利。譬如,一生效判決的主文判令“被告將四合院八間房中的三間騰給原告”,但沒有具體指明是哪三間房,在執行過程中,原告認為判決將選擇權交給了他;而被告則認為,應由其來選擇騰空的具體房間。對此,執行法院必須通過合理化解釋對執行標的物予以特定化後,方可實際付諸執行。
二、什麼是協助執行和強制執行?
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為。如果協助執行單位或者個人不予協助,法院會對有義務協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罰。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協助執行與強制執行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執行手段。強制執行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要求被執行者依法履行義務的法律行為。協助執行是指經法院請求,法院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協助執行者,執行法律文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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