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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什麼意思

一、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什麼意思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什麼意思

原告沒有借條的,僅根據銀行等轉賬記錄作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的情形下百。若被告提出該度轉賬記錄是其他原因導致轉賬的,並不是因為借錢轉賬的話,被告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所説的。若被告能夠提供相應證據的,那麼原告就應當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去證明被告確實有向問原告借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答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內主張容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民間借貸可以公證

民間借貸可以公證,在辦理借貸時,直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辦理公證的貸款合同,如果貸款到期,借貸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可由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由法院執行局採取執行,不需要訴訟。

三、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應該注意的地方

(一)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應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申辦民間借貸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即借貸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2、有保證人擔保的借貸,應提交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和保證人有能力擔保的證明。

3、以抵押作為擔保借貸的,應提交抵押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抵押物為共有物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共有人是夫妻的,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4、借款協議或抵押借款協議文本。

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協議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否則,按照無利息借貸處理。

(二)辦理民間借款協議公證要注意以下幾點:1、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借貸合同,申請公證的,公證機關可根據《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給予公證。

2、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做到合同真實合法,手續完備,證據齊全。

3、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4、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借款的人,因為由於是自己比較熟悉的人,都不會寫借條,但是這樣往往導致他人不認賬。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人進行借錢的一定要寫欠條,並且到共出處去做個公證,這樣法律效力更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