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執行是什麼意思
一、民事案件執行是什麼意思
民事案件是行為人觸犯民事法律案件,需要執行法院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民事案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民事案件執行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民事案件執行主要是指行為人觸犯了民事條規,被法院要求執行應承擔的責任。如果法院有受到申請人的申請書,並且申請人願意可以推後執行,或者有人對此案的判決結果產生不同意見的,都可以給法院提交申請書,法官嚴格審查後就可以決定是否要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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