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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申請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如果對認定不服,應儘早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哪些情形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