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什麼叫合同無法履行
是指義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法履行
除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外,還包括部份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錯誤等其他違約行為。對於部分履行,債務人可分別按部分履行不能、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即債務人雖履行了債務,但履行標的有缺陷,以致減少或喪失該履行標的價值或效用,致使債權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實現的行為。瑕庇給付的法律後果為:1)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瑕庇能夠補正的,債權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對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因此而不負遲延受領的責任;2)因瑕庇補正而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應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3)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採取補救措施後,債權人還有其他損失的,債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4)標的瑕庇不能補正或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實際利益的,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貨,並要求賠償損失;⑤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了強制執行。
即因債務人的不正當履行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行為。如債務人交付有傳染病的家畜,致使債權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民法典》對加害給付未做具體規定,但《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加害給付的法律後果為: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其損失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實際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債務人均應賠償。此外,加害給付,一般易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合,當事人可依其實際情況選擇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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